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具备相应专业教育和职业实践条件者, 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基础考试:
1 、取得本专业(指化学工程与工艺、高分子材料与工程、无机非金属材料工程、制药工程、轻化工程、食品科学与工程、生物工程)或相近专业(过程装备与控制工程、环境工程、安全工程)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
2 、取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3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 年。
(二) 基础考试合格,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后;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
4 、取得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4 年;或取得未通过本专业教育评估的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三) 截止到 2002 年 12 月 31 日前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基础考试,只需参加专业考试:
1 、取得本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
2 、取得本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6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硕士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
3 、取得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本专业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7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
4 、取得本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8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
5 、取得本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9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0 年。
6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位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2 年。
7 、取得其他工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15 年。
8 、取得本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25 年;或取得相近专业中专学历后,累计从事化工工程设计工作满 30 年。
(四) 经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获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就业的外籍人员及港、澳、台地区的专业人员,符合《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也可按规定程序申请参加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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