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闽建人[2009]41号 阅读次数:2102 发布日期:2009-11-27 字号:大、中、小 |
各设区市房管局(建设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事局: 根据原福建省建设厅、人事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制度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房[2009]15号),制定了《福建省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以下意见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2011年起,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必须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员相应从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生效方可上岗。 二、自2012年起,取得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可以直接报名参加全国房地产经纪人执业资格考试。 三、在2009年底前,已取得设区市以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经纪资格证书的人员, 现受聘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房地产开发企业且无不良记录的人员,可报考参加2010年房地产经纪人协理从业资格考试,免试《房地产基础知识》科目,2011年起所有人员一律不再予以免试。 四、考试教材的编写与发行工作委托省房地产协会负责。各地要做好组织报名工作,加强考前辅导与培训。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公务员局 福建省人力资源开发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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