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行政许可决定书(柯庆清)
闽建许[2018]27号 发布日期: 2018/3/23 阅读次数2534
柯庆清:
经查,你隐瞒了在莆田市秀屿区水务局工作的事实,存在提供虚假材料,以欺骗手段取得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的行为。本厅于2018年1月29日作出《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行政许可告知书》(闽建告字〔2018〕14号),并于2018年2月8日送达给你,你于2月9日提交的书面陈述和申辩理由,经研究,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九条和《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本厅决定撤销对你作出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许可,自作出撤销决定之日起,你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造师注册。所持有的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二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交还本厅。
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福建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8年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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